振豫律师离婚协议还能变更吗
来源:振豫律所作者:振豫律师时间:2019-09-27 17:15
李男与妻子魏女2000年9月结婚,2001年3月生一子。200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由于疏忽,离婚协议记录为“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18岁止。”为双方纠纷留下隐患。后由于魏女无固定收入来源,李男未及时催要。2006年年底,李男得知魏女结婚,遂找魏女催讨子女抚养费,魏女则称按协议约定只需支付200元即可。由于李男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漏写“每月”的字样,遂以原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将魏女告上法庭。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以原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判决被告魏女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
振豫律师分析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只需支付少量抚养费的,明显不符合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子女生活的必要限度,如按被告理解显失公平,依法应当予以变更。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魏女称只需支付200元抚养费,明显不符合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子女生活的必要限度,如按魏女理解显失公平,依法应当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