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豫律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有效吗
来源:振豫律师事务所作者:振豫律师时间:2019-09-26 10:10
2001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李男先结婚。2005年10月,因被告魏女的无端吵闹,两被告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原告与被告李男先共有的303室住房赠与被告魏女。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请求确认两被告间订立的关于将303室住房赠与被告魏女的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该原则不适用于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归属的确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并且将其在婚姻关系存取期间取得的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属于房屋共同出资人的情况下,应该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的单方处分行为无效。